一、背景与定义
为规范我院医学证明的开具,保证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
此处医学证明书是指我院医师经诊查后给患者开具的医学证明性文件,包括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疾病证明书、死亡证明等。
二、管理规范
1、出具医疗文书的人员应为已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临床科室医生,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2、轮转医师开具的证明须上级医师签字方能生效;各科医师仅限开具本专业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病休。
3、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医学诊断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门诊开具病假时间原则上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到时需延长者应再次开具证明。如一次开具病假超过上述范围者,须相关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5、所有医疗证明须当日到门诊盖章,仅限自当日起生效,要求过期补开或盖章的患者需持单位或执法部门正式介绍信方予办理。
6、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办公室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疗证明限于被证明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持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代办。
8、门诊盖章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未按上述要求开具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对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认真核实,按规定逐级上报。
9、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管理流程
1、有处方权的医生实事求是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依据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审核—一般管理人员盖章并登记。
2、有处方权的医生实事求是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依据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审核—特殊情况经审批盖章并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