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源管理
- 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医院的,负责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 人力资源管理
- 负责组织工作分析及指导各部门职责和岗位说明书、拟定定岗定编工作;
- 负责拟定医院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员工的选拔、晋升、内部职称评定等工作。
- 招聘管理
- 根据公司职能部门招聘计划,准备宣传资料,选择合适招聘渠道,收集应聘资料,合理开展招聘活动,及时提供甄试人选;
- 组织安排管理人员测评、笔试、面试等测试活动,提出人员选拔录用的意见;
- 建立、完善外部人才供给信息的收集、分析系统,建立健全人才信息数据库;
- 做好医院招聘服务、用工规范、录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 做好季度、半年度、年度招聘分析报告;
- 做好人力资源状况统计分析报告。
- 培训管理
- 建立健全医院的培训体系,制订培训课程;
- 选购、审校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设及管理内部培训师队伍;
- 安排实施内部培训,管理外派培训,评估培训的效果;
- 做好年、季、月度培训分析报告;
- 了解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状况,与各部门相配合,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工作。
- 绩效管理
- 负责拟定绩效管理制度;
- 及时发放和回收医院绩效考核数据统计表,做好各部门绩效考核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 指导各部门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核对考核结果,组织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和异议;
- 及时反馈绩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好绩效分析报告。
- 劳动关系管理
- 负责总医院员工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及各子医院员工各类社会保险办理的指导工作;
- 负责总医院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及各子医院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
- 负责建立并管理员工档案,即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化;
- 负责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医院劳资管理相关制度、避免出现劳动争议;
- 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企业文化管理。
二、招聘管理规范
- 招聘原则:本着公开、公正、择优及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所有录用人员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度。
- 招聘实施
- 招聘决策
① 根据医院人员编制以及调整的需要,各部门按要求提出招聘申请,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
② 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岗位设置审核、汇总各科室用人计划,提出相应意见。
③ 综合办主任复审用人计划,并将修改版本提交至常务院长处审定。
④ 常务院长审定招聘计划,最终确定招聘决策,并在工作会议上传达布置。
- 发布招聘信息
①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招聘信息的内容及招聘形式,报请常务院长审批。
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招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包括:报名—初试—笔试—复试—试用—录用。
①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测试的全过程,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② 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主任负责面试;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增加常务院长面试环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面试,常务院长进行复试。
- 考察、报到、录用
① 医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笔试、面试情况,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审核,并将调查审核情况上报常务院长。如调查情况与本人资料不符,将取消录用资格。
③ 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录用人员报到时间,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新聘用各类人才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离职证明、医生和护士须提供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护士入职1个月内无法完成变更注册、医师入职2个月内无法完成变更注册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④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为1—3天。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概况、医院文化与经营理念、组织结构、员工手册、医院报酬及绩效考核系统、安全与事故预防、职能部门介绍、具体工作职责与权限、医院规章制度、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
- 招聘评估
① 全年的招聘工作结束之后,由人力资源部部做出录用人员评估,并撰写招聘小结,上报院办主任、常务院长审阅并备案。
② 人力资源部将录用人员档案归入医院人事档案库,对未被录用人员挑选部分优秀简历存入医院人才资料库备用。
三、医务人员准入制度
- 凡应聘我院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受正规医学院校教育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且拟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否则,医院不安排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 所有新进入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包含卫生法律法规、 诊疗护理技术规范等内容的岗前培训,为进行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 所有新进入医院的人员都要进行体检和试用,身体健康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录(聘)用手续。
- 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证书,或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医师和护士,不得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医技科室诊断和临床护理工作,任何科室(病区)不能安排其独立值班。否则,通报全院批评,并追究科主任或护士长的责任。
- 非麻醉专业人员禁止从事临床麻醉工作。
-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未经岗位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质,不得上岗工作。
- 深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非药学专业人员禁止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四、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 新入员工工,上岗前均应参加岗前培训。对新入员工工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未参加岗前培训者,一律不得上岗。
-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 新员工上岗前培训的方法和内容:
- 由综合办公室简要介绍医院情况,如体制、组织机构、科室设置、当前改革 的形势及医院的发展规划。
- 医德规范培训。培训新员工廉洁奉公,端正服务态度,处处为患者着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刻苦钻研业务理论,提高业务技术水平。通过学习,使新员工增强文明意识、提高文明服务素质。
- 院史培训。重点介绍医院的发展史以及目前的概况、所处地位、影响等,使新 员工珍惜、维护医院声誉,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为医院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 组织学习员工手册及院内的主要规章制度,如请假休假管理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行政总值班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培训员工熟悉主要制度,明确请示、汇报顺序,上岗后有章可循,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 组织新员工学习基础眼科知识,参观院内一些主要科室及主要设备,并组织答疑、讨论。
五、员工调配制度
- 员工入职。凡入职人员必须服从医院分配,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由院领导、人力资源部与科室研究分配。
- 员工离职。
- 员工院内调配。员工在本院范围内调配时,一般由医院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人力资源部通知调入、调出部门并通知到本人,本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部门报到。
- 医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与劳动纪律,服从分配,顾全大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确属不能胜任工作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调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消极怠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试用、转正管理规范
- 医院新招员工原则上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 (特殊人才经常务院长同意可免试用期) 。
- 试用期间,由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个人素质、工作能力、敬业精神方面进行考核。
- 试用期满,由人力资源部对试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试用合格者录用为医院正式员工,并实行转正后工资。试用不合格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转正或不予转正。
- 试用期间,若发生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规定或对医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经院长批准,可随时予以辞退。
- 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一般为第一次3年、第二次5年、第三次2年、第四次无固定期限。
- 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时间、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合同责任及合同期限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签订特定的劳动合同。
- 除伤残、身故及其他特殊原因以外,员工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人力资源部。
- 医院在以下情形可终止合同:
- 在员工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者。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 医院在下列情形,应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合同:
员工患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
七、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院全体员工考勤管理,本着严肃、有序、高效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及考勤:
1、医院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医疗科室根据排班表执行,行政后勤人员实行双休,食堂人员实行单休。
2、应岗位要求(收费、预检分诊、保安)需要提前到岗的,一般需提前15分钟到岗,作好工作前准备工作。
3、如遇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按医院通知执行。
4、考勤仅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进行统计,员工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
5、员工上、下班忘打卡,一律按缺勤处理。遇外出办事或特殊原因未打卡说明原因,于次日去办公室填写《考勤补卡单》,补卡单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至办公室核实备案。
二、考勤纪律:
1、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未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2、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者,当月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扣工资5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者(不论各次迟到或早退时间长短),按旷工处理。
3、有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⑴月内迟到或早退三次者,按旷工1天处理;
⑵未按规定程序及要求请假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岗;
⑶不服从公司因工作需要的假期变更要求,擅自不到岗;
⑷假满无故不到岗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不到岗;
⑸未按规定提供假期证明、证明无效或伪造、涂改各种假期证明;
⑹利用病、事假期间,在外从事有报酬的经营活动;
⑺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提出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
4、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故缺勤3小时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3小时(含)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员工旷工连续2天或累计3天以下的,按严重过失处理并扣发当日工资。连续3天或累计5天(含)以上的,公司将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员工请假程序及要求:
1、病假:
⑴员工看病,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员工患病到定点医院就诊,看病时间一律按病假处理。
⑵员工休病假,须出示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和药方。
⑶有特殊情况不能来公司请假的,应通过电话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
⑴员工因事请假,要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满未能上班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⑵员工请假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上班后两小时内办理补假手续。
⑶员工请假的批准权限:员工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填写《员工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批;1天以上由行政院长审批。如遇行政院长不在公司,须通过办公室电话请示,征得同意后在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事后相关人员补签意见。
四、关于加班、存休、倒休的规定:
1、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休息时间加班,原则上安排倒休,并于当年休完,最迟于次年2月底前休完。
2、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北京市规定支付加班费。
五、关于公假的规定:
1.员工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及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均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
2.年度带薪休假:
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5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⑵年度带薪假原则上一次性休满,也可冲抵当年的病、事假。休假单位最小为一天,连续休假不含法定的节假日。
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5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公司统一安排员工休假,冲抵当年年假。年假原则上当年休完,遇特殊情况最迟于次年2月底前休完。
八、培训管理规范
- 培训方式
- 岗前培训:详见《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 学术讲座:参加各类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讲座
- 学术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有计划安排职工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交流、短期培训班学习,同时邀请国内外的著名专家来我院会诊、讲座、指导手术和传授经验。
- 外出进修:由医务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制定临床医护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计划,尤其是注重学习能带动学科发展的重大项目和技术。
- 科室业务学习:科室每个月必须安排不少于1次的业务学习,认真执行有关病例讨论制度和查房制度,并做好记录,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培训方案》进行培养,
-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理部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具体内容按照《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执行。
- 管理干部培训:加强医院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照我院《管理干部培训制度》执行。
- 工勤技能人员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原则,各类工勤人员按照工人等级考核要求及岗位资质要求定期参加有关培训。
- 攻读在职学历学位:积极鼓励在职人员不脱产攻读在职学历学位。
- 培训费用
在本院开展的岗前和专业培训的费用由医院承担。经院长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培训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医院负担,工资待遇不变,但无奖金。凡参加院外各类培训、进修、学习(含业余学习),经院长批准,在培训前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培训协议》,费用按协议执行。
- 奖惩规则
培训考勤将采取签到的方式,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的,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可不参加当次培训;应参加而未参加者按本院《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九、辞退、辞职管理规范
- 辞退内容
- 辞退是指医院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由医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 辞退依据是:员工工作纪律及奖惩条例;医院考勤规范;绩效考评办法;医院其它管理规定。
- 辞退操作流程
部门主任根据医院辞退规定,实事求是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工作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并详细注明辞退的原因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上报院长批示,如属不应辞退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主任沟通、协商解决办法。院长批准辞退建议,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本人;如院长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相关部门主任和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 院长根据员工表现,可直接指示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辞退手续。
- 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辞退手续,注销个人资料档案,限期离开医院。
- 辞退其它规定
①部门主任未按医院规定和院长同意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部查实后,上报院长处理。
②符合医院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任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 辞职内容
- 辞职程序
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应由人力资源部疏导挽留,如去意已定,经院长同意,办理离职手续。辞职人员经部门主任同意后需提前30天提交离职报告,根据人力资源部有关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全部完成后方可离院。若未按规定办理,财务部不予结算工资和其它费用。与医院签定培训协议的员工,参照培训协议办理。辞职人员经院长同意后,到指定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 辞职的移交手续
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员。移交中应将已办而未结的事项交待清楚。
财物移交:在岗期间所领物品(消耗性可免)及财务欠款等均应列入离职移交清单。
备注:一切移交应在3天内办妥。辞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部门主任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替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接收保管,待人员确定后再移交。
辞职人员所列移交清单,应由部门主任详细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辞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发现有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遗留未决问题,应由部门主任负责追索。造成医院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聘任条件和程序
-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 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 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阶段的《医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 专业能力符合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 遵纪守法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聘任:
- 任期考核或上一年考核不合格者;
- 因涉嫌经济或其他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聘任;严重医疗差错主要责任者当年不得聘任;
- 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文、科研成果或者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等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不得聘任;
- 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病人及家属“红包”财物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不得聘任;有医德医风严重不良反映者当年不得聘任;
-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 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根据个人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对被推荐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
- 医疗管理委员会提请的高级医疗专业人员的聘任、考评工作进行审核;合格者,可以考虑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合格者暂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者,可以确定为合格,仍无改进的,确定为不合格,降级聘任或解除聘任。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报销规定
-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本院是所有参保人不用选择,可直接就诊的专科医院;
- 就医方式:
- 门诊就医
- 门诊费用的支付比例参见具体规定;
- 参保人员就医必须持有:
- 社会保障卡
- 病历手册: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 门诊开药
门诊就医后可在本院医院取药,也可持医院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住 院 就 医
- 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具体规定:
-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具体规定:
-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大额互助金支付比例见具体规定:
- 参保人员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
- 住院治疗时,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包括个人支付的自费、自负的费用),押金数额可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出院时,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属个人应负担的自费及自付金额,本院为参保人员出具个人自费、自负金额的发票及清单,与西城医保中心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 就医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就医期间如果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医院须与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自费项目协议书》
- 报销依据
- 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诊疗项目。
- 单项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由乙类个人负担8%,剩余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 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由乙类个人负担30%,剩余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 限额报销的人工器官:纳入报销范围的最高限额1215元/只。
- 住院床位费的支付标准。
- 住院床位费,按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和等级加收标准支付。
- 未经整体改造的病房为每床日16元。
- 经过整体改造的病床每床日24元。
- 门诊留观床位费,按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费和等级加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