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院实行复杂疑难病例会诊与讨论工作制度。
  2. 为保证我科的疑难重症病例讨论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 临床医生可根据医疗或教学的需要选择需要进行讨论的病例。
  4. 常规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5. 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6. 会诊或讨论工作可由责任医生、专业组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或组织安排。原则上,医疗性质的会诊讨论工作应随时进行,学习讨论型的会诊讨论工作,科内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院内会诊讨论应至少每月一次。
  7. 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
  8. 责任医生应做好有关会诊的准备工作,做好会诊过程的书面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9. 责任医生应根据会诊意见提出明确治疗意见,跟进治疗观察。必要时,专业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医院医疗负责人可安排调整有关医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患者提供最为安全优秀的医疗服务。
  10. 对于一周内未能确诊或治疗困难或疗效不佳的患者,需组织疑难病例讨论。七天内未能确诊的疑难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十五天内不能确诊者,必须组织院内讨论。该类病例的讨论,由临床医生报告科主任,决定讨论范围和时间,必要时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院内疑难重症病例讨论,同时也可应患者家属请求吸收院外专家参加。
  11.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12. 讨论方式和讨论范围:
    • 全科病例讨论:由经管医师提出,科室主任主持,全科各级人员参加。
    • 全院讨论或外院专家参加的讨论会,详细见会诊制度。
  13. 讨论程序:由经管医师详细介绍病史、诊疗过程及各种检查结果,以病例诊断、治疗为重点,陈述当前治疗方案、治疗后出现的病情变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提出诊疗过程中的困难。参加专家需对患者病历、当前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及针对病情的可行性诊治方案做进一步讨论,最后由讨论会主持者归纳总结,尽早明确诊断,形成统一的诊疗方案。
  14. 经治科室讨论前应作好充分的资料准备。应先由经管医师整理有关临床资料,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发到参加会诊和讨论的医师手中,有病理报告者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报科主任决定参加讨论人员,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报请医务科备案,由医务科通知相关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
  15. 专家讨论对病情的分析,进一步诊疗方案,经治医生必须 认真记载在“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对有争议的学术观点不必记载在病程记录中(允许记录在科室保存的《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
  16. 讨论内容包括,病情分析,诊断意见,进一步检查意见,治疗方案,疗效分析及预后评估。
  17. 病程记录
    • 讨论情况应及时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中,可另页书写,也可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姓名、住院号、记录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签名等。
    • “讨论意见”栏简明扼要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以及最终诊断,治疗意见,要求集中主题,归纳讨论总结性意见,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持人审阅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