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会诊制度


  1.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 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在24小时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科间会诊,原则上由专科高年资医师承担,进修医师和无资质医师不能独立执行会诊。
  3. 急诊会诊:被邀人员随请随到。
  4. 科内会诊:7天不能确诊的,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 院内会诊:10天不能确诊的,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 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收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 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 病情需要申请医技科室急诊检查者,主管医师填写申请单需经上级医师签名后送出,非急诊病例或病情需要者,一般不作急诊申请和床边检查。

B. 院外会诊审批登记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登记规定
  • 我院医师未经医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 邀请会诊医院,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急会诊应事后补填)。内容 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或 医务科专用章)。
  • 我院外出会诊原则上仅限于急会诊,普通性会诊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工 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政部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 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业务院长或院长批准。医师外出 会诊需由我院或邀请医院派车接送,不得私自驾车前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 我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 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 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或转我院治疗。
  • 为了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我院医政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1.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审批登记规定
  • 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医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应将病人病情资料及拟邀请专家情况报请医院医政部批准。
  • 我院邀请会诊时,应向被邀会诊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 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会诊费、差旅费由患者承担。
  • 上述规定如有与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相背的,按《医师   外出会诊管理暂规行定》执行。
  1. 处罚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视为非法行医,一切后果自负,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发现违规者,免去行政职务,并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医院药剂、医技、护理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C. 转诊制度


  1. 本院定位为细分专业专科医院,以接收其他医院的转院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对于不适合我院医疗专业的患者,应建议患者到其他合适的医院就医。
  2. 本院住院医疗业务,原始上仅限于门诊诊断明确,需要专业调整医疗方案的患者。本院不得收治门诊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进行鉴别诊断和治疗的患者;对于此类患者,应建议患者到其他合适的医院就医。
  3. 我院对外转诊应完全基于患者的医疗需要。患者收住我院病房后,如存在需要向其他医院转院医疗的需要,由经治医师提出,科内讨论或科主任审核,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予以转院。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自行决定转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其他医院转介患者。
  4. 对危急、重病人转院时,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转院途中应有医务人员陪同。
  5. 病人如需要转科治疗,须经转入科同意,转出科写转科记录,并通知住院处。
  6. 兼有两种疾病或不易判断是哪种疾病时,应按主要疾病(或原收治科)确定收治科室,严防互相推委,延误治疗。